图书馆借书规则

1、本馆书刊主要供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借阅,非本校 人员未得本馆许可,不得进馆借阅。学生均凭借阅证借书。教职工一证限借专业书10本,文艺书2本;学生每证限借专业书2 本,文艺书1本。

2、为提高图书利用率,保证图书正常流通,一般图书限期借阅一个月,文艺书半个月;教职工教学、业务参考书以学期为限,到期归还。到期如需继续使用,在又无人预借的情况下可续借一次。但须在原借期满前来本馆办理续借手续。如逾期不还的,将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3、 借出图书,本馆必要时(教学或其它特需)可随时通知收回,读者不得拒还。

4、图书是学校宝贵财产,人人有责爱护。为减少图书遗失,实行图书闭架借阅,非管理人员不得随便进出书库。教师进入书库选借图书需向管理人员登记,方能入库;选借的图书应办理借阅手续。

5、借阅书刊时,读者需要仔细检查,图书是否已有损坏。如有损坏,应立即向管理员申明,否则归还时发现损坏书刊,一律由借书人负责赔偿。

6、读者不得在书中涂写、圈点、撕裁、折卷,如因不爱护图书造成图书污损、遗失,应赔偿原版新书,或按原价3--10倍赔偿。

 
   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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